2014年12月31日,经校务会研究通过,《青岛科技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执行。
《青岛科技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学校档案管理概况(总则和附则)、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档案管理、档案利用与公布、条件保障与奖惩,比较清晰地勾画出学校档案工作的整体架构,各章节涵盖了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7号令)中所要求的章程内容。
《青岛科技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是学校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馆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7号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和落实<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本办法,保证了学校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今后学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打下基础。
纵观《青岛科技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具有五大特点:一是明确了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负责,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二是明确规定档案馆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三是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定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课题项目组立卷制度,各部门档案员按照学校档案收集整理规范归档;要求纸质、电子和实物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增加了电子文件归档的新要求。四是确定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五是明确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档案管理工作需求和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